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住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贵H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湄黄线(湄潭-黄平)由黄平县**镇往**镇方向行驶,5时31分,行驶至湄黄线(湄潭-黄平)145KM+100M处(小地名:黄平县**镇**路段)时,未及时避让行人杨某某,驾驶的车辆撞倒杨某某,造成杨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胡某某将杨某某挪至公路右侧的道牙上,未保护现场,未抢救受伤人员,未立即报警,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后于当日8时许到黄平县公安局旧州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经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胡某某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投案经过、死亡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杨某甲等人的证实;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示及照片、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制作说明、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肇事后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胡某某逃逸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具有自首情节,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佐妮
检察官助理 李克萍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8565****.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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