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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30日13时19分左右,胡某某驾驶皖K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X003乡道从南向北行驶至古马公路确山县某镇某村某楼路段(X003乡道21KM+23M处)时,路遇交通堵塞,其在违规借道超车过程中,与从西向东并结伴从车头正前方横过公路的行人王某某、荀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荀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继续驾车驶离现场,并于当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立即停车主动接受核查。后经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胡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的主要证据有:接处警记录、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政治面貌证明、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耕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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