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道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湘M*****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其妻子从深圳回道县**镇**村,2020年10月2日6时15分,当车辆行驶至道县月岩东路八小路口路段时,与道路上通行的被害人黄某某相撞,后又撞到前方的垃圾箱及文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浙B*****小型轿车,造成黄某某受伤黄某某经道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9时许死亡、两车及垃圾箱受损的交通事故。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不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10月2日6时25分主动报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书: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有自首情节,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好英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羁押在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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