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业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2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从慈利县城出发,沿国道353线前往慈利县**乡途中,途经慈利县**镇**村**组路段,即国道353线1388km+750m处时,因雨天视线不良,未仔细观察前方道路路面状况,致使湘******号小型轿车碰撞到在此前发生摩托车撞人事故的摩托车司机李某某、被摩托车撞到的村民王某某,以及在旁围观的村民刘某某,陈某乙,造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陈某乙四人受伤,后李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某承担第二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承担第一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案,赔偿死者安葬费,并与被害方签订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及死者家属出具有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诊断证明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杨某某、莫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征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7446****;
2、侦查卷及材料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值班律师证件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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