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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051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镇***村**组,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双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胡某某雇佣被害人蒋某乙等人在双牌县***镇***村*组挖红薯,17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湘MU****轻型普通货车准备返程,在倒车过程中没有完全仔细观察车后情况,将正在车后方小便的被害人蒋某乙碾压致死。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即拨打电话报警。经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罗某某、陈某某、胡某某、蒋某甲、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双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双公物鉴(法病)字[2019]40号鉴定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丹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双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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