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19〕35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2********,汉族,本科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湾**号,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小区**栋**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1日凌晨1时30分,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奔驰牌小型轿车由**路往**方向行驶,行至黄石市**路**二期项目路段时,与驾驶两轮摩托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倒地受伤。随后,被告人胡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送至黄石市**医院抢救并报警,民警到医院后对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依法将胡某某带到黄石市**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1.9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害人王某某颅脑损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胡某某甲、冯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记录;4、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若文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小区**栋**楼*室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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