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7时5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号牌为鄂D****M马自达牌白色小型普通轿车, 沿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组**号门前路段时, 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鄢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鄢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报警并联系急救中心救治被害人,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鄢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颈部挥鞭样损伤造成颈椎骨折,颈椎断裂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鄢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鄂D****M号牌为马自达牌白色小型普通轿车等物证;2.被告人胡某某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呼吸酒精检测结果单、检定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胡某某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和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胡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肇事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胡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因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齐涛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9972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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