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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住松滋市**镇**村**组**号。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3时17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无证驾驶鄂D****0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枝江市长江大堤由西向东行驶至16KM+170M七星台镇沈家店村地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男、殁年73岁)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22日死亡。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胡某某因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后于2020年3月23日主动到枝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详细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协议书等书证。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宜昌市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志立

检察官助理:刘  蓉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松滋市**镇**村**组**号其家中(电话:1667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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