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71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号。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那10月27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8时16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由大冶市**街道办事处往**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镇**村**湾路段时,将行人张某某撞伤。张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0月24日1时许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经大冶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事实。2020年11月5人,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并赔偿31.5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龙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27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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