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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胡**,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4时30分许,在G30连霍高速928km+800m处,被害人李**驾驶的苏GT1***号重型厢式货车与王**驾驶的豫D915**-豫DC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并停于第四车道,后被告人胡**驾驶冀EN7***-冀E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撞向苏GT1***号重型厢式货车,同方向行驶的张**驾驶的黑C59***号重型厢式货车又与苏GT1***号重型厢式货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当场死亡,车辆、护栏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李**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王**、 张**、徐**证言;3.被告人胡**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建盈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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