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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刑诉〔2020〕Z8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61********,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屯昌县人,农民,现住海南省屯昌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68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11日由本院决定,同日由屯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5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一辆两轮轻便摩托车搭载其妻子符某某沿海榆中线由**镇往**方向行驶,在途经海榆中线106公里500米**村口处实施左转弯进入**村路口时,因未确保安全,与郑某某驾驶的由南往北直行至此的两轮机动摩托车相撞,导致郑某某从车上摔下受伤,送医后于2018年6月20日抢救无效死亡。经屯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并发肺部感染死亡。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胡某某的道路交通违法过错行为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郑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与郑某某家属于2018年9月6日达成民事调解并经屯昌县人民法院确认,由被告人胡某某一次性赔偿郑某某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人民币72700元(含被告胡某某已垫付的人民币17700元)给郑某某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调解记录、民事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请求;

2.证人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未确保安全驾驶,导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容

                              书记员:符雅慧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联系电话:1364864****);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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