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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3********,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镇**村**社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洛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洛阳高新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24日02时5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洛常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吕庙村口处时,遇王某甲无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长洪牌正三轮摩托车载王某乙沿洛常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由于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行驶,致使陕A*****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左侧与正三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王某乙颅脑损伤并于2020年3月18日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弃车逃逸,于2020年01月24日05时25分许到事故现场投案。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6月17日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及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赔偿协议、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飞、王秋丽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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