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321975********,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陆县**镇,现住:山西省运城市陆县**镇**村**组, 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3时45分,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晋M*****(挂车号:晋M****挂)重型半挂货车沿318省道自北向南行驶到渑池县**乡**村处,碰撞同向行驶在前的单某甲驾驶悬挂车牌号为豫M*****号二轮摩托车,造成车辆受损,单某甲及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单某乙受伤,单某乙经义马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单某甲、单某乙近亲属单某丙的陈述;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渑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三门峡市仰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弘鹏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运城市陆县**镇**村**组;
2.公安侦查卷两册。
3.检察卷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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