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32199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元氏县,住元氏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赞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赞皇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3日04时0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冀A*****、冀A*****挂号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3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赞皇县南徐乐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鲁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赞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工作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鲁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照片;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赞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受案登记表及到案证明、元氏县公安局南佐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及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在案发后主动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博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
2、公安案卷材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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