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胡某某,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镇**公司宿舍楼。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9时0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苏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阜宁县阜城街道上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阜宁大桥南首处时,与由西向东在人行道上横过道路的行人卢某某、许某某发生相撞,致卢某某、许某某受伤,后卢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并于2020年12月8日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扣押的车辆等物证;

2.阜宁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阜宁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成砖

检察官助理:王勇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阜宁县**镇**公司宿舍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