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3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朱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化新新、被害人近亲属朱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皖L0****小型轿车沿青天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6KM+900M处占道行驶,与相对方向由朱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事故造成朱某乙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朱某甲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等书证;
2. 证人陶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报告;
5. 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6. 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明
检察官助理:汤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五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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