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哈垦检诉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民工,住第十三师哈密垦区红星一场火车站东站****,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哈密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 日21时10分许,在第十三师红星一场自建路五连葡萄地旁土路上,机动车驾驶人胡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方向盘式“时风”牌自卸三轮汽车,承载被害人吴某某由东向西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侧翻,事故造成吴某某一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侦查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胡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胡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吴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提克汗·买买提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7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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