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张家港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乡**门牌**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早上,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豫NC****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兄华路与金村路交叉路口由南向北倒车时,因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遇被害人陈某某(男,殁年56岁,张家港市人)沿兄华路由东向西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被害人陈某某在采取避让措施的过程中连人带车摔倒后其人体及二轮电动车被胡某某驾驶的豫NC****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车辆后轮碾压,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二轮电动车损坏。
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胡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二轮电动车(照片)等物证;
2.驾驶证、行驶证、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秋亚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张家港市**镇**村**号其暂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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