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粤A0****号轻型厢式货车(实载质量:6580Kg,核定载质量:1430Kg)搭载崔某某沿G1508广州绕城高速由顺德往三水方向行驶,行至125KM 200M(属南海区管辖)路段时,该车右后轮外侧轮胎爆胎,车辆失控向右侧翻后碰撞道路右侧波形钢防护栏,造成崔某某当场死亡、胡某某受伤、车辆及路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截至2019年11月19日,胡某某赔偿崔某某家属人民币27.3万元,得到崔某某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美仪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西充县**乡*8村**组,联系方式1511873****;
2.全案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