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区,住济南市**区**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日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6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鲁SM****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34线济南市钢城区**街道办事处**村路段由西向东行驶,与被害人徐某甲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徐某甲受伤,车辆受损,被害人徐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胡某某驾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观察情况不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徐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钢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徐某乙、徐某丙、王某某医疗费等共计676208.71元;被告人胡某某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徐某乙、徐某丙、王某某1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及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判决书及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连本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谅解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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