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5********,汉族,高中文化,单县**工勤人员,中共党员,住单县东方**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1日被单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8年4月5日23时左右,驾驶车牌号为粤******的小型轿车,沿单县北园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行至锦绣花园路段时,撞到同向行驶的静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尾部,造成静某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3.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静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由山东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献海
检察官助理高尚铮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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