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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公诉刑诉〔2016〕18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3月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于2016年4月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时风牌无牌无照农用四轮车载带杨树自南向北行驶至阜阳市颍泉区伍明镇店集村朱庄养猪厂路段时,与自北向南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二轮无牌无照摩托车(载带戴某某)相撞,造成吴某某死亡,戴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阜阳市公安就交通警察六大队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认定:胡某某的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王某甲、邓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省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无号牌时风牌四轮货车与无号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事故痕迹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关于事故发生时无号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是吴某某还是戴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艳秋

2016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56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近亲属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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