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明某某********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9日21时51分,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皖ME****号小型轿车载乘朱某某,沿明某某白米山农场三分场至张八岭镇嘉山集道路由北向南行驶, 至东冲后拐弯处行驶到右侧路下并撞到树上, 造成本车以及路下树木损坏,胡某某、朱某某受伤。后被害人朱某某经滁州市皖东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mg/100ml,属于醉酒。经明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无事故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伤情治愈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对该起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近亲属与朱某某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胡某某已取得被害人朱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前科证明、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桂年

助理检察官:许龙艳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安徽省明某某**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