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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92********,汉族,大专文化,现在船上做水手,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现居住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约1时35分,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甲轮下行至长江下游太子矶水道#270红浮水域(长江下游航道里程约610-611.5km)时,在违规追越过程中与同向下行的个体周某某所有**乙轮(载碎石约750吨)发生碰撞,造成**乙轮沉没,船员汪某某死亡,**乙轮部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某将**甲轮驾驶到下游可以停靠的三江口锚地后抛锚停靠,之后被追上来的海事执法人员带回调查。

经安庆海事局事故调查组认定,由胡某某当班驾驶的**甲轮在下行通过拦江矶警戒区水域时违章追越、未保持正规了望、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最终造成了碰撞事故的发生,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乙轮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甲轮所属的航运公司已经与被害人近亲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赔偿协议等;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水上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琴琴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地同现居住地,电话:1367563****;

2、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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