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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72********,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聂忠仁,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19年2月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7日6时49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湘牌照为湘******的出租车在娄底市娄某某乐坪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珠山国际小区地段时,将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付某某撞倒在地。被告人胡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被害人付某某被120救护车送至娄底市中心医院抢救,当日上午11时许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出租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6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3.随案移送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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