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住仁某某**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从仁某某城沿仁简路往元通镇方向行驶,16时10分许,当车行至仁某某**路**街**号外)处时,因疲劳驾驶、操作不当,导致三轮车驶出路外,与汇丰超市外正在打牌的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2019年11月9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某某、刘某某受伤、超市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仁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某、黄某某、刘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胡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胡某某与被害人以及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胡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婷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住仁某某**乡**村**组。电话18782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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