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本院以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害人曹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殁年48岁。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8时58分,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欧彭”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成都市天府新区籍田镇长征村1组籍红路108号门前路段时,与行人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曹某某受伤。被告人胡某某经查看情况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逃逸。被害人曹某某经送医救治后,于次日死亡。被告人胡某某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鉴定,事故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证被依法扣留、饮酒后驾驶未到公安机关登记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上道路行驶,肇事后驾车逃逸,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曹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量,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宗刚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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