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5********,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云H*****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丘北方向经八新线驶往腻脚方向,21时07分许行驶至八新线K216+650m处时,其所驾车辆车头部碰撞路旁行人汪某甲,造成汪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汪某甲因交通事故致胸腔内脏器损伤而死亡;胡某某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汪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25mg/100mL。
被告人胡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胡某某和保险公司积极赔偿死者家属损失778328.24元,刑事和解取得谅解;其无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偶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物证照片:肇事车辆云H*****照片。
2.书证:
(1)交通事故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立案侦查情况;
(2)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证实胡某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3)起诉意见 、侦查终结报告书:证实侦查机关对案件终结后,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4)被告人照片、户口证明、前科证明、网上查询证明:证实胡某某作案时为成年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不是网上追逃人员;
(5)到案情况:发生交通事故后胡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具有自首情节;
(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血样提取笔录及照片:对胡某某采取扣留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证、检验血样,返还车辆;对死者汪某甲检验血样;
(7)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全户人员简况表:户主为汪某乙,汪某甲因交通事故死亡,于2020年7月7日办理注销手续;
(8)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胡某某2020年6月24日取得C1驾驶证,云HCD562为胡某某所有,车辆已缴纳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汪某甲2007年11月26日取得“E”驾驶证;
(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监控视频等证据情况;
(1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已告知胡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7)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胡某某与保险公司共赔偿死者家属778328.24元,刑事和解取得谅解。
3.证人证言:
(1)李某某的证实:其在景星加油站上班,2020年7月15日已经下班,9时许到加油站找上班的同事玩时,看到一辆面包车从丘北方向速度很快的经过加油站时撞到了一个行人,其赶紧打120急救电话,医生来到抢救1小时左右就说人(汪某甲)已经死亡了。
(2)张某某的证实: 2020年7月15日21时左右,其已经关店门睡觉,听到响声出门看,见到距其修理店10-20米左右有一男子仰面躺在面包车右前轮下面。
(3)刁某某的证实: 2020年7月15日其过生日,就叫汪某甲等10多个人来其家里吃饭,吃饭的过程中大家都喝了自己酿的葡萄酒,饭后其收拾碗筷,不知道汪某甲是什么时候走的,后来才知道汪某甲发生事故,其到现场时汪某甲已死亡。
(4)徐某某的证实: 2020年7月15日是刁某某的生日,其到刁某某家吃饭,大家都喝了葡萄酒,死者(汪某甲)与我们坐一桌,没有酒醉的样子,不知道他什么时候走,第二天才知道他出交通事故了。
(5)赵某某的证实: 2010年7月15日刁某某过生日到她家吃饭,与汪某甲坐一桌,饭后不知道他什么时候走的,后来听说汪某甲被车撞了。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胡某某的供述: 2020年7月15日晚上7时许,其驾驶云H*****号五菱宏光面包车从文山回丘北腻脚,9时10分许行驶到八道哨加油站路段处时,对面驶来一辆车,车灯很亮,其看不清前面路况,驾驶的车子撞到了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其赶紧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5.鉴定意见:
(1)死亡鉴定意见:经鉴定,汪某甲因交通事故致胸腔内脏器损伤而死亡。
(2)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经鉴定,胡某某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汪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25mg/100Ml。
(3)车速技术鉴定意见:云H*****号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9km/h。
(4)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云H*****号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性、照明信号装置、喇叭装置功能均有效。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丘北县公安局对现场进行了勘验,现场位于丘北县境内八新线(八宝—新哨公路)K216+650m处,现场停有肇事车辆和尸体。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胡某某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现场、肇事车辆进行了辨认。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频光碟1碟:胡某某作有罪供述的视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亡的危害后果,经事故认定,胡某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经鉴定,汪某甲因交通事故致胸腔内脏器损伤而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长
检察官助理:李艳梅
2021年3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号,电话:15187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20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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