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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5********,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委会,现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晚,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洪某甲在洪某乙家里与洪某乙共三人一起喝酒,当天晚上21时30分许,洪某甲驾驶无号牌“森科”牌二轮摩托车载着胡某某离开洪某乙家,中途换成胡某某驾驶该摩托车,洪某甲为乘客,途经三亚市崖州区(072乡道)坡田洋保安中队路段,碰撞到道路边缘电线杆,后偏右冲出道路跌落水渠,导致洪某甲溺水死亡、胡某某受伤以及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胡某某无驾驶资格证。经检测,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毫克/100毫升、洪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毫克/100毫升。

事故发生后,胡某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过治疗伤势好转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胡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胡某某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架号“82****无号牌“森科”二轮摩托车(照片);2.书证:胡某某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谅解请求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洪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胡某某、洪某甲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车架号82****两轮摩托车碰撞点、接触部位鉴定意见书;车架号82****两轮摩托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车架号82****两轮摩托车及胡某某与洪某甲进行驾乘关系鉴定意见书;(三)公(司)鉴(法医)字[2019]24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志强

                            书  记  员:张正南

2020年11月11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三亚崖州区**村委会,联系电话:1878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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