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24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71965********,黎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委会**村**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患有三级高血压、主动脉、冠状动脉钙化,不宜羁押,于同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8时56分,被告人胡某某无证、醉酒、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琼D5****号二轮摩托车沿东方市大田镇政府方向经长兴街开往大田镇红泉农场场部方向,行驶至大田镇红泉农场六队前路段时,将自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翁某甲撞倒,造成胡某某、翁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翁某甲经治疗无效于2020年4月30日死亡。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琼D5****号二轮摩托车的车体痕迹符合该车辆与行人相接触碰撞后,车身向右侧倒地与路面挫擦所形成;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5.23mg/100ml。经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翁某甲系生前受交通事故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出血死亡。经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某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翁某甲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某被送往东方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于2020年4月3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书面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2020年3月19日,被害人家属翁某乙收到被告人胡某某垫付5000元人民币医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
2.被害人翁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竹
检察官助理:王云鹏
2020 年 8 月 4 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东方市**镇**村**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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