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8〕62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村**号,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大道与**路交叉口**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4年5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29日补查重报;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2018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每次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4日20时37分,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豫QK****白色轻型普通货车沿驻马店市铜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关王庙乡南杨楼路口处时与被害人郝某某发生碰撞后,胡某某驾车逃逸。郝某某倒地后又被同向行驶由魏某某驾驶的豫QS****小型普通客车碾压,造成被害人郝某某死亡。2018年2月25日15时许,胡某某主动到驻马店市公安局投案。2018年3月16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郝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肇事时驾驶的豫QK****载货汽车车辆灯光系统和反光标识不正常,不符合技术标准。2018年3月7日,经过驻马店市仲裁委员会调解,被告人胡某某赔偿被害人郝某某家属33万元,魏某某赔偿被害人郝某某家属14.1万元,被害人郝某某家属对胡某某和魏某某二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3.证人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然
2018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家中,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大道与**路交叉口**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联系电话15978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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