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从轻减轻处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7时55分,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驾驶辽G****8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京哈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凌海市大凌河桥北桥上,与对面车辆会车时,将由西向东推行飞鸽牌自行车行走的行人徐某甲撞倒,造成徐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胡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一项之规定,是造成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2.证人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5.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6.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顾磊

检察官助理:詹卓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俱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