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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20〕142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75********,汉族,初中文化, 金华市**电动工具厂职员,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乡**村村**村**村**路**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6日被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浙G02****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330国道310公里+300米与金武街交叉路口地段时,与前方等待左转弯放行信号的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肇事后,被告人胡某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置,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腔脏器联合损伤而死亡。

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范畴,判定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接警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静

检察官助理:徐剑文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电子卷宗;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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