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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19〕36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14时14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滑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时,撞上自北向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某弃车逃逸。同日15时34分,被告人胡某某电话报警投案。同日15时53分,民警将其控制。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从胡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47mg/100ml;王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尸检照片、抽血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胡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信息表,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通话详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证人刘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利平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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