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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Z4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六安市金安区******组。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由六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燃油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六安市裕安区**乡**村**组路段时,先撞到行人王某某,后将路边袁某某家房屋墙体撞坏。经事故责任认定,胡某某负主要责任;经伤情鉴定,王某某系重伤一级。

被告人胡某某在事故中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后交警赶至医院对其进行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袁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明知是无牌证机动车辆而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敏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6152****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壹册、光盘贰张(电子卷宗、监控视频光盘各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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