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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3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2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7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同年4月15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赣B79***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洒水车)沿信丰县嘉定镇滨江大道由北往南行驶;龙某某驾驶松果共享二轮电动车与其同方向在前行驶。当日14时06分许,胡某某驾车行至信丰县嘉定镇滨江大道与一清路交叉路口路段时右转弯驶入一清路,因其驾车未按路面导向标线安全通行,导致所驾车辆与右侧龙某某所驾车辆发生刮碰并碾压,造成龙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上述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胡某某拨打了急救电话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驾车驶离现场。

2020年2月1日,经信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胡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胡某某予以谅解。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归案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理。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仁贵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信丰县**镇**村,联系方式:19979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复印件、刑事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释放证明书、社会调查委托函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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