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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金乡县**商贸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金乡县**楼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鲁******号大型普通客车沿东丰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成武县**镇**路口处,与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9年8月15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成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书;3.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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