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贵J****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长顺县威远社区往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大龙社区方向行驶,当日18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麻兴线(麻江-兴义)309省道163KM+200M (小地名:王子塘)处时,该车车头碰撞路上行人付某某,造成付某某当场死亡及该车部分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驾驶贵J****8号小型普通客车逃离现场,于当日21时许到惠水县公安局芦山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胡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胡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236000元,获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黔中正鉴[2019]车检VI鉴字第1004号等;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明远                                              检察官助理 朱元欢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惠水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