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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安)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浙J*****号小型普通客车,违反规定载货从本市城东街道楼山村驶往新河镇方向。9时5分许,途经横淋线3KM+530M处,即本市城东街道紫皋村路段时,碰撞正在人行横道上通过的被害人丁某甲,造成丁某甲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19年9月20日死亡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报警,并向接警赶至现场的温岭市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投案。经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被告人胡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接警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证人丁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安娜

(院印)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外。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壹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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