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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9月23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慧,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和本人相片,通过工商注册网上APP的方式,注册了武汉*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武汉*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武汉*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武汉*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武汉*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路**号**)等,并办理了上述五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同时利用武汉*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在工商银行二七路支行办理了一个对公账户,(账号为:32021149090********),利用武汉*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在工商银行堤角支行办理了一个对公账户,(账号为:32021158090********)。而后,被告人胡某某将上述二家工商营业执照和二个对公账户卖给罗某某(另处),共获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

2020年9月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营业执照副本、对公账户信息、工商注册信息资料、工商登记材料、身份信息材料等;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五个月以上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琳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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