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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乌垦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3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镇**村,现住湖北省武汉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乌某某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另案处理)、于某某(另案处理)、黄某甲(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胡某甲、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凌某某(另案处理)、夏某甲(另案处理)、祝某某(另案处理)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11日、2020年3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并进行拆分案处理。被告人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某局工作人员陆某某与于某某系好友关系,经二人商议,决定利用陆某某在兵团某某部门工作的便利条件,由于某某采取独自收取、发展“下线”的方式收集买证人员信息,提供给陆某某,再由陆某某将人员信息通过“医师资格信息系统”录入的方式买卖医师资格证。

被告人胡某甲作为于某某“下线”,自2018年至2019年4月,先后分两批,通过于中华为35人买卖医师资格证35本,收取办证费用共计480万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路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胡某甲可以办理医师资格证,遂将朋友刘某乙的办证资料发至胡某甲处。并分别于2017年2月、2018年5月、12月,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胡某甲支付办证费用18万元人民币。

2.2017年年初,窦某某(另案处理)从朋友处获悉被告人胡某甲可以办理医师资格证,遂将自己的办证资料发给胡某甲。并于2017年2月、2018年6月、8月分4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胡某甲交付办证费用共计16万元人民币。

3.2017年8月至9月间,余某甲(另案处理)得知陈某甲(另案处理)可以办理医师资格证书,遂将自己的办证资料发至陈某某处。在得知实际办证人为胡某甲后,向胡某甲支付办证费用15万元人民币。

4.2017年10月,被告人胡某甲以合伙经营牙科诊所的名义,告知肖某某投入15万元人民币,可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肖某某遂将办证资料交至胡某甲处。并于2017年10月,以现金交付的方式支付胡某甲办证费用15万元人民币。

5.2017年12月,夏某乙(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胡某甲可以办理医师资格证,遂将缪某某(另案处理)、艾某某(另案处理)、黄某乙(另案处理)、邵某某(另案处理)等4人的办证资料交至胡某甲处。并于2018年11月,向胡某甲支付办证费用共计72万元人民币。

6.2017年年底,被告人胡某甲以一起经营诊所的名义,告知刘某丙投入15万元人民币,可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刘某丙遂将办证资料交至胡某甲处。并于2018年年初,以现金的方式交付胡某甲办证费用15万元人民币。

7.2018年3月,樊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胡某甲可以办理医师资格证,遂将张某甲(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等3人的办证资料交至胡某甲处。并于2018年12月中旬,以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胡某甲交付办证费用共计40万元人民币。

8.2018年4月,彭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胡某甲可以办理医师资格证,遂将舒某某(另案处理)、吴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胡某乙(另案处理)、林某某(另案处理)、殷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等7人的办证资料交至胡某甲处。并于2018年6月,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胡某甲办证费用共计98万元人民币。

9.2018年4月至5月间,王某丙(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胡某甲可以办理医师资格证,遂将王某丁(另案处理)、王某戊(另案处理)、王某己(另案处理)等3人的办证资料交至胡某甲处。并于2018年7月,以现金交付的方式支付胡某甲办证费用共计41万元人民币。

2018年9月至10月间,王某丙继续将王某庚(另案处理)、王某辛(另案处理)、胡某丙(另案处理)等3人的办证资料交至胡某甲处。并于2018年12月,以现金交付的方式支付胡某甲办证费用共计42万元人民币。

10.2018年的一天,吴某乙(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胡某甲可以办理医师资格证,遂将自己和妻子仁某某(另案处理)的办证资料发至胡某甲处。并于2018年7月,以现金交付的方式支付胡某甲办证费用共计28万元人民币。

11.2018年夏天,姜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胡某甲可以办理医师资格证,遂将自己和张某丙(另案处理)、黄某丙(另案处理)等3人的办证资料发至胡某甲处。并于2018年12月,通过银行转账和交付现金的方式,向胡某甲支付办证费用共计40万元人民币。

12.2018年的一天,解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胡某甲可以办理医师资格证,遂将徐某甲、徐某乙、帅某某等3人的办证资料交至胡某甲处。解某某于2018年12月、2019年1、2月分三次,向胡某甲交付办证费用共计40万元人民币。

13.2017年6月至7月间,杨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胡某甲可以办理医师资格证,并与胡某甲约定收取办证费20万元人民币,遂将谢某某的办证资料发至胡某甲处。

14.2018年的一天,余某乙(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胡某甲可以办理医师资格证,并与胡某甲约定收取办证费22万元人民币,遂将占某某的办证资料发至胡某甲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杨某某、王某丙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胡某甲供述与辩解;4.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通过于某某为35人非法买卖医师资格证35本,收取办证费用共计48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某某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德刚

检察官助理 李俊利

2020年4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第二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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