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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03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于2020年9月29日16时至30日17时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传,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本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18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按照买家李某(另案处理)提出的要求,先由李某带胡某某到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5个店铺工商营业执照,分别是:秀峰区叁某服装经营部,桂林市秀峰区普某服装店,桂林市七星区了某日杂店,桂林市象山区嫂某美容店,桂林市象山区都某日杂店。胡某某拿到营业执照后又到银行部门办理了5张对公账号的银行卡,以及配套使用的5张电话卡、印章等材料,并出售给李某。胡某某总共获得李某支付的人民币22000元,其中2019年2月1日至9月10日李某通过微信支付账号(****)向胡某某微信支付账号(****)转入人民币46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胡某某与李某微信支付账号交易流****;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被告人胡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出售营业执照、对公账户5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峰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碟3张、证据目录、量刑建议书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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