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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71979********,汉族,小学毕业,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镇**路**号,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号,2019125日至2020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18日,我院以涉嫌诈骗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胡某某,2020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其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202042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4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徐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昵称为“熬育培训”的被告人胡某某发布的代办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信息,胡德增给徐某某提供其注册的成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本人真实的身份证信息,胡某某称可代办不需要培训和考试的国家承认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每证收费1350元,徐某某提出办理27个特种作业操作证,双方商定,先付定金,证件办出以后,在国家官方网站上查询是真证以后再支付尾款,随即,徐某某分两笔支付定金18225元(微信转账9050元,支付宝转账9175元),胡某某收到定金后,全部转给其上线曾某某,曾某某又将定金转给其办证的上线“老唐”,201810月,徐某某催问证件办理情况,胡某某称此时发现曾某某办理的是假证,曾某某也称自己被骗,此时才知道上线所办的为假证,但“老唐”未退款,自己无钱退给胡某某,胡某某也无钱退给徐某某,在徐多次催问后,胡某某将徐某某的微信拉黑、手机关机,失去联系,2019115日,曾某某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老唐”以办证为名诈骗五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清单、谅解书、四川省简阳市公安机关卷宗复印件等;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张彦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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