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71979********,汉族,小学毕业,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镇**路**号,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我院以涉嫌诈骗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胡某某,2020年1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其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2020年4月2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徐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昵称为“熬育培训”的被告人胡某某发布的代办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信息,胡德增给徐某某提供其注册的成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本人真实的身份证信息,胡某某称可代办不需要培训和考试的国家承认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每证收费1350元,徐某某提出办理27个特种作业操作证,双方商定,先付定金,证件办出以后,在国家官方网站上查询是真证以后再支付尾款,随即,徐某某分两笔支付定金18225元(微信转账9050元,支付宝转账9175元),胡某某收到定金后,全部转给其上线曾某某,曾某某又将定金转给其办证的上线“老唐”,2018年10月,徐某某催问证件办理情况,胡某某称此时发现曾某某办理的是假证,曾某某也称自己被骗,此时才知道上线所办的为假证,但“老唐”未退款,自己无钱退给胡某某,胡某某也无钱退给徐某某,在徐多次催问后,胡某某将徐某某的微信拉黑、手机关机,失去联系,2019年11月5日,曾某某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老唐”以办证为名诈骗五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清单、谅解书、四川省简阳市公安机关卷宗复印件等;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张彦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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