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9〕45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90********,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道**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张涛,北京天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丽,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天津市实施“海河英才”计划以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伪造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以及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挂靠社保等方式,并由其上线周某甲(另案处理)买通行政审批大厅的工作人员,使其伪造的材料顺利通过审核,为不符合“海河英才”计划落户条件的金某某、丁某某、曹某某、周某乙、朱某某等五人办理了能够落户天津的准迁证并落户在天津市。被告人胡某某先后收取金某某23万元,收取丁某某14万元、收取曹某某16万元、收取周某乙13万元、收取朱某某15万元,其从中非法获利6万余元。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搜查、提取、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

5.落户申请材料、准迁证、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斌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