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Z102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2020年9月1日因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1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报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经报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值班律师高*,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胡某某通过任某某(在逃)在西安市**附近以低价29万元购买了一辆明知没有手续的丰田兰德酷路泽越野车,为了给该车落户后高价转卖从中牟利,被告人胡某某甲以5.5万元价格与任某某荣购买了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证件。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任某某携带伪造的车辆手续到在榆林市车管所上户时车辆及伪造的手续被扣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的批复、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违法史查询、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甲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笑秋
检察官助理:井姣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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