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11962********,汉族,大专文化,系黄石**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9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底,为了顺利承建黄石市**工程项目,被告人胡某某和许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参与投标,中标后仍由胡某某实际承建该项目。胡某某借用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的资质,许某某(另案处理)分别通过马某某、占某某借用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另案处理)、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资质投标该项目。胡某某按约定分别汇入*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账户450万元用于交纳投标保证金。同时安排*甲公司员工皮某某对项目工程进行预算,分别制作了*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的技术标书、商务标书及投标报价。2013年12月12日,*乙公司中标黄石市**工程项目,中标价为36658273.43元。该项目实际由胡某某承建,同时胡某某按之前的约定支付给许某某以及*乙公司一定的好处费。该工程完工后,经黄石市**局审计该工程审定金额为67480628.19元。经鉴定:该工程项目的获利所得为4048837.69元。
2018年11月29日,公安民警到*甲公司将被告人胡某某依法传唤至黄石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2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审计报告、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招标投标文书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皮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电子数据;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获取工程,中标金额36658273.43元,审定金额67480628.19元,违法所得4048837.6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新胜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33990****、15807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