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63********,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户籍地同现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栋**室,无业。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从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16日)。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武汉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对“***公交停车场”办公楼、门房、调度室施工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被告人胡某某为中标该项目,承揽该工程,遂借用武汉市**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市政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统一制作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 参与该项目投标。2014年9月5日,武汉市**建筑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为6847656.04元。同年9月10日,武汉市****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武汉市**建筑有限公司承包“***公交停车场”项目。后被告人胡某某以向武汉市**建筑有限公司交纳管理费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了施工。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身份信息、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招投标文件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潘某某、颜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鲁某某、叶某某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承揽工程,借用多家公司资质串通投标报价,对投标项目进行围标,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小霞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栋**室,联系电话1897132****;保证人:朱某某,联系电话1398602****。
2.案卷材料及证据8册。
3.光盘8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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