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68********,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现住江西省贵溪市**路**园**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胡某某得知新增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贵溪市**乡防洪工程对外招标后,借用江西省**市土木工程总承包公司、**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和**水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八家公司的资质以围标的方式参与投标。之后,被告人胡某某借用的江西省**市土木工程总承包公司中标,中标总金额为9658723.09元。中标后,胡某某自行承建了该工程。经鉴定,该工程净利润为732590.94元。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贵溪市公安局投案。后被告人胡某某上缴违法所得732590.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陈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串通多家公司,以围标的方式串通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桂萍
检察官助理:王明青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招投标总结报告》1本。
6.《预算评审报告书》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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