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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龚某甲等3人盗窃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瓮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某某小名**发,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地瓮安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瓮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龚某甲,曾用名龚某乙,小名某四,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号,现住地瓮安县**镇**村**庄组**号,农民。因赌博于2018年12月20日被瓮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瓮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陈某某,绰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现住地瓮安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瓮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龚某甲、陈某某等3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龚某甲、陈某某三人经商议后,驾车到瓮安县**镇**村**庄,将邓某某用于修建路桥的26块钢模板盗窃后运至贵州省凯里市,于当日早上卖至贵州省凯里市**废旧物品回收站,所获赃款在扣除车辆燃油费等费用后三人平分。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1830元。

2.2020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龚某甲、陈某某三人驾车来到瓮安县**镇**村**庙**附近,将石某某用于修建路桥的10余块钢模板盗窃后运至贵州省福泉市,于当日早上卖至福泉市**再生资源回收站,获赃款3160元,在扣除车辆燃油费等费用后三人平分。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5936元。

3.2020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龚某甲驾车来到瓮安县**镇**村**养殖场门口公路边,将王某某用于修建公路的22块钢模板盗窃后运至贵州省凯里市,于当日早上卖至贵州省凯里市**废旧物品回收站,所获赃款扣除车辆油费等费用后由二人平分。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7656元。

被告人胡某某、龚某甲、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拘留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彭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龚某甲、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盗窃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龚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龚某甲、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龚某甲、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龚某甲、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龚某甲、陈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龚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瓮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绍琪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龚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材料一页、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1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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