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环检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49********,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乐某某,住乐某某*镇*村,农民。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乐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住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镇*村,农民。2008年12月14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乐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乐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及史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9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2018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在位于乐某某新寨镇胡常各庄村自家貂场附近的树林里,分两次用带铁钩的竹竿从树上猎捕苍鹰共2只,并多次带鹰独自或同他人去卢龙县、青龙县、滦州市等地放鹰狩猎野兔。
2、2018年10月底,被告人胡某某在王滩镇东徐各庄村北的柳树林里,用带铁钩的竹竿从树上猎捕苍鹰1只,并多次携带该鹰和胡某某等人到滦州市放鹰狩猎野兔。
2018年11月26日8点左右,乐某某树林公安局将赶赴滦州市响嘡镇山里放鹰狩猎野兔的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等人抓获,当场起获苍鹰4只,后从被告人胡某某住宅院内查获苍鹰1只。经鉴定,上述5只苍鹰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在本人知情、自愿且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的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乐某某森林公安局出警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唐山市大清河盐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站证明、乐某某公安局王滩边防派出所情况说明、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柴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人史纪昆的供述与辩解;
5乐某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鉴定证明;
6检查、辨认、指认笔录;
7抓获现场及检查过程刻录的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苍鹰2只,被告人齐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苍鹰1只,上述2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善元
2019年11月1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齐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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